举报查证及处理制度
1、为加强医院行风建设,保障患者、群众依法依纪检举、控告的权利,鼓励举报收受“红包”、“回扣”的有功人员,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就医环境,根据《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2、举报查证制度由医院党委负责督促落实,纪检监察室、门诊部具体负责。
3、本制度中所称“红包”,是指医院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活动中,通过赠予或给予方式获得的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购物卡等不正当利益。
“回扣”,是指医疗器械、设备、卫生耗材(检验试剂、卫生材料)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购销活动中给予医院工作人员的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购物卡等经济利益。患者、群众可采取来信、来访、电话等方式向医院监察室或门诊部举报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行为。
4、医院监察室及门诊部要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工作,建立专门登记簿,登记、受理署实名举报人的举报。
5、医院将公开举报电话号码,并在门诊大厅和住院处一楼设立举报箱,由监察室负责管理。
6、医院纪检监察室或门诊部工作人员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在6小时内作出初步调查,24小时内给予举报人以满意答复。
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举报后一经查实,均给予举报人以三倍数额奖励:(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或以介绍入院、检查、治疗、手术等为由,收受患者及其亲属或单位以各种名义送的“红包”和其他馈赠;(二)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接受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的各种名义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三)医务人员收取医院相关科室提供的各种诊断、检查和治疗的开单费;(四)医务人员以介绍转诊病人为由收取的“介绍费”、“转诊费”等;(五)工作人员收受医疗器械、设备、卫生耗材以及办公用品等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给予的财物等经济利益;(六)工作人员在基建修缮工程中收受的“回扣”;(七) 工作人员私收费、开“搭车药”、“搭车检查”及虚开发票等行为。
8、举报人虽举报属实,但被举报人在规定时间内已将“红包”、“回扣”上缴的,不构成收受“红包”、“回扣”,对举报人不予奖励。
9、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参照《医院廉洁行医规定》。
10、对推诿投诉或隐瞒违诺情节的科室(部门),一经查实,严肃追究责任人及科室(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监督部门电话:63869888、63869685
投诉箱管理制度
1、投诉箱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管理和设置。
2、每月开箱一次,必须有两个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共同收集。
3、对所提的意见、建议和举报的问题,要认真记录分类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及时向院领导汇报。
4、对于处理落实的情况,应做到及时反馈,暂不能落实的也要向对方做好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