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全院党员中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的工作方案》(宛中医院发〔2025〕20号)工作部署,在全院开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查活动,现根据部分科室在自查阶段反映的常见问题,院纪委收集整理,对以下问题进行解答。
一、公务用房的面积标准
(一)办公用房标准
市级机关:市级正职 42 平方米,市级副职 30 平方米,正处级 24 平方米,副处级 18 平方米,处级以下 9 平方米。
县级机关:县级正职 30 平方米,县级副职 24 平方米,正科级 18 平方米,副科级 12 平方米,科级以下 9 平方米。
乡级机关:乡级正职 24 平方米,乡级副职 18 平方米,科级以下 9 平方米。
(二)设备用房标准
按办公室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之和的 9%测算。
(三)附属用房标准
食堂按编制定员计算,100 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 3.7平方米;超过 100 人的,超出人员按 2.6 平方米计算。
(四)兼职、调动、离岗、退休干部的办公用房管理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 1 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二、公务接待管理要求
(一)公务接待的流程、审核程序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规范接待审批,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包括电话通知),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发函的事后要及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二)公务接待内容
1.用餐安排。按规定可安排一次工作餐,日常用餐按规定自行用餐。市直单位接待厅级及以上来宾,不得超过 150 元每人(不含酒水),处级及以下来宾不超过 100 元每人(不含酒水)。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 3 人;超过 10 人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陪餐人员用餐标准可按来宾标准执行。
2.公务接待可以上茶水、饮料,茶水、饮料原则上使用本地产品,不得使用高档饮品;茶水、饮料、餐巾(纸)等可作为餐费杂项列支,不包括在用餐标准内。
3.住宿安排。执行《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按职务标准安排,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级干部单间,处级及以下标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4.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接待出行应根据公务人员出行情况,合理使用车型,尽量安排集中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及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