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全院党员中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的工作方案》(宛中医院发〔2025〕20号)工作部署,在全院开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查活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院纪委现收集了禁止事业单位职工干这6种副业,并将相关违规表现概述如下:
一、“挂证” 取酬
具体表现:干部职工在考了职称后,挂靠职称证书给公司,比如会计证、建造师、等等。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正常的“挂证”就是违规的,若是出了问题,还要承担法律责任,比如会计师证、建造师证等。
纪法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明确禁止党员干部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其中包括利用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利或通过挂证等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若挂证行为涉及虚假执业或变相受贿,还可能触犯第三十条关于违法犯罪行为的纪律处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职人员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如挂证取酬)或兼职取酬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的处分。
二、借“理财”名义违规圈钱
具体表现:有些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利用职权影响,通过内幕信息买卖股票获取不当利益,违规买卖股票或基金、违规投资入股等等。
纪法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分别禁止党员干部通过职权影响谋取私利,以及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若涉及内幕交易或利用职务便利获利,还可能适用第二十九条关于涉嫌犯罪行为的处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明确禁止违规买卖股票、基金或投资入股;第三十三条则针对利用职权或内幕信息谋利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三、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具体表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金钱。比如项目上的介绍中介费。
纪法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将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列为违纪行为,包括以权谋私的中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明确禁止公职人员从事有偿中介并收取费用,典型案例中此类行为被直接援引该条款处理。
四、违规兼职
具体表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经批准兼职但获取额外利益。
纪法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禁止党员干部未经批准在经济组织兼职或兼职取酬,即使经批准也不得获取额外利益。对于专技人才创业的例外情况,需严格遵循国家政策并履行审批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规兼职或经批准后超范围取酬的,将视情节给予处分。
五、揽私活
具体表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公家”资源结交的社会关系“揽私活”,拿着国家发放的薪酬在外“挣快钱”,就是以权谋私、公权滥用,根子在于思想上没有厘清当官与发财的界限。
纪法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明确反对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揽私活属于典型的公权滥用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禁止公职人员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第三十三条则针对利用职权为个人或他人谋利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具体表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在特定情况下的投资、兼职等行为,具体就得由党组织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来认定。
纪法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作为兜底条款,涵盖上述未明确列举的违规营利行为,具体由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同样以兜底条款形式,覆盖其他违反规定的营利活动,强调 “违反规定” 的核心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