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扎实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建设,教育全院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牢固坚守纪律底线和法律红线,做到知纪遵纪,明纪守纪,把纪律观念融入日常工作中去,院纪委特设《医院纪法每月学》栏目,收集一些医疗系统有关案例进行剖析,来普及全院纪法教育。本期主题为:“定制式”招标违反什么规定?
【相关内容】
医院“定制式”招标,是指利用医学专业性强的壁垒,在医疗器械等招标采购上,巧设“技术参数”,加码“定制”筛选规则,变相达到与“指定”供应商“合作共赢”的目的。从发案情况看,个别医院管理干部把公开招标当成权力寻租的“遮羞布”,通过“量身定做”采购标准,上演着一手买设备、一手收回扣的交易丑剧。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解读】
“定制式”招标行为,不仅损害了医院的利益,更会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中纪委在医疗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期间多次发文严查“定制式”招标行为,在医疗领域,个别党员干部把公开招标当成权力寻租的“遮羞布”,通过“量身定做”采购标准,隐形决定中标供货商,并收取巨额好处费,上演着一手买设备,一手收回扣的腐败交易丑剧。这种定制式招投标行为终将受到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