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习、进修人员必须持原所在学校、医院介绍信及实习鉴定表到医教科报到,无介绍信及实习鉴定表者拒收。 2、必须按规定交纳实习、进修费用。实习费用150元/月,进修费用200元/月,实习进修半年以内者,费用一次交清;半年以上者,最多限两次交清。实习、进修时间少于3个月者,不予以接收。 3、实习进修医师由医教科发放胸卡,并须交纳管理押金50元/人,实习结束时凭胸卡及押金条退还。 4、实习鉴定表须由带教老师亲自填写,实习结束时由医教科审核后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