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宛城、桐柏、官庄、卧龙、内乡、方城、新野、高新:儿童住院的,补偿起付线减半。
唐河、淅川、南召、镇平、邓县:一年内住院两次以上者,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线减半计算。
社旗、西峡:一年内住院两次以上者,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减半;同一种病15日内再次住院,补助时不扣起付线。
参合人员在县级以上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的,补偿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基础上降低100元。
实行母婴共享补偿。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计划内分娩婴儿,出生当年可凭户口本、患儿母亲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出生医学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以参合母亲身份享受新农合补偿,与参合母亲统一补偿标准。